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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消防工作的通知

  (三)进一步明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工作责任。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要强化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和管理制度,健全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保障消防资金投入,配齐并维护好消防设施,组织并加强对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落实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和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各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各团体要切实承担起依法维护相关人员消防安全权益的责任,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要采取公告、广播、设置警示牌等方式告知公民,以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进一步预防和消除火灾隐患
  (一)切实加强火灾隐患的源头控制。要认真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坚持不懈地做好火灾预防工作,落实各项综合治理措施。在城市(镇)开发建设过程中,所有建设工程项目必须经消防设计审核和验收合格后方可动工和投入使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发[2006]15号文件的要求,对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行政审批部门要严格依法审批,严禁以发展经济为由,降低消防安全要求;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未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实施审批、监督检查的,或者对重大火灾隐患整改不力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
  (二)严格落实重大火灾隐患政府督办制度。各级人民政府要定期组织开展重大节假日、火灾多发季节和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人员密集场所、建筑消防设施等其他消防安全专项检查,把重大火灾隐患督促整改纳入建设“平安福州”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大事来抓,主动协调相关部门,形成合力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公安消防部门要联合有关部门大力开展以公众聚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文物古建筑、学校、医院等场所为重点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活动,依法查处消防违章违法行为,消除火灾隐患。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福州市重大火灾隐患公示等四项工作制度》(榕政办[2004]229号)要求,实行重大火灾隐患公示、举报、挂牌督办和整改责任四项工作制度,加大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力度。对火灾危险性大、直接危及人民生命安全、整改难度大的重大火灾隐患,需要依法采取责令停产停业措施的,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停业;当地人民政府要在接报后7日内作出决定,避免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对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市政府将直接挂牌督办。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要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支持公安消防部门执法工作,严禁干预消防执法,努力营造良好的消防执法环境。今年市政府督办的7家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要确保在年底前全部整改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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