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消防工作的通知
(榕政综〔2006〕191号 2006年9月5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近年来,我市消防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级各部门认真落实消防工作各项措施,社会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完善,消防安全责任制进一步落实,群众消防安全意识日益提高,社会消防安全环境不断改善。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以下简称《意见》),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一)进一步明确政府消防工作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把消防经费投入、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火灾预防控制、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消防安全宣传培训、消防工作机制建立等工作作为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列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建文明城市(乡镇、村、社区)和平安县(市)区内容。要建立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加强对消防工作的督促检查和组织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公共消防设施、灭火救援力量建设和社会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以及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等重大问题。各乡(镇)、街道要在上级统一领导下开展消防工作,指导和监督村(居)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组织制定防火公约,建立自防自救的消防组织,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装备和个人防护装备,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负全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消防工作不落实,政府目标责任考核消防工作不合格的,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导致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进一步明确政府主管部门消防安全责任制。政府各职能部门要按照《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政府及其部门消防安全责任制若干规定》(榕政综〔2005〕107号)要求,落实好消防责任并积极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实施消防监督管理和灭火救援,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各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本系统、本行业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安监、公安消防部门要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并及时向政府报告;公安、监察、安监部门要严肃查处各类火灾案件中的事故责任者;监察部门要负责对有关人员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情况进行行政监察,及时纠正和处理相关人员的失职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