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全面推进建筑节能。所有新建(含扩建、改建)民用建筑必须全面实施节能50%的标准,2006年居住建筑进行节能65%的工程示范,2010年居住建筑实施节能65%的设计标准。
(二)2007年开展政府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试点,到2010年,既有建筑的改造面积达到100万平方米。
(三)推进淡水源热泵、地源热泵和太阳能建筑一体化技术等在建筑中的规模化应用。到2010年,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面积达到新建建筑面积10%左右。
五、工作重点
(一)建立健全建筑节能法律法规,加强建筑节能监管力度,实施建筑节能能效标识评估制度,逐步完善节能省地型建筑经济激励政策。
(二)结合地方气候特点,建立并逐步完善地方建筑节能标准体系,推动实施更高节能目标的设计标准,逐步完善评价标准。
(三)积极研究适合重庆地域特点的节能经济适用技术路线,完善建筑节能技术标准体系。推广适合本地区的建筑节能50%的经济适用技术体系。研发适合本地区的建筑节能65%的经济适用技术体系和新农村建设建筑节能技术体系。
(四)建立健全新建大型公共建筑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的监管机制,对既有高耗能的大型公共建筑和政府办公建筑逐步实施节能改造。
(五)以循环经济为指导,积极培育淡水源热泵、地源热泵和太阳能建筑规模化应用示范、更低能耗节能示范工程和绿色生态建筑,培育和促进建筑节能产业发展。建立建筑节能技术、材料攻关的科研基地、检测基地和建筑能效评估中心和建筑节能材料产业化基地。
六、保障措施
建筑节能是一项利国利民的综合性工作,对我市建设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有着十分重大的意义。“十一五”期间,城市建设、城乡建设将上一个新台阶,建设任务将更加繁重,建筑节能工作将更加艰巨,为保障本规划的顺利实施,必须贯彻科学发展观,综合运用行政、经济、法律手段,以科技进步为先导,建立健全建筑节能的各项政策法规,逐步培育社会对节能建筑的市场需求,稳步推进建筑节能工作的开展。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紧迫性和责任感
各级政府主管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发展循环经济和保障国家能源安全的高度,深刻认识建筑节能工作的重要性,切实转变观念,促进建筑业从注重数量向注重数量与质量并重转变,依靠科技进步促进节能建筑的建设和发展,提高建筑业的科技含量,推动我市城乡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二)广泛宣传,增强公众的节能意识
搭建建筑节能网络信息平台,对行业内建筑节能动态信息进行宣传,并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广泛宣传建筑节能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结合实例对建筑节能的经济特性进行分析,增强公众的节能意识。要有计划、分层次地对建设行业的管理和技术人员进行建筑节能知识和技术的培训,促进建筑节能从业人员的管理能力和技术水平不断提高。要举办大型的建筑节能知识竞赛、节能省地型建筑设计大赛等活动。
(三)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
1、建立健全建筑节能工作制度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明确目标,落实责任。通过领导小组会议、联席会议和专题会议等形式,加大建筑节能工作的监督实施力度,形成协调配合、运行顺畅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各级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对建筑节能工作进行具体的监督管理。按照工作需要,组建一定数量的建筑节能评估机构,对建筑节能工程质量进行评估和标识。
2、建立年度建筑节能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制度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重视建筑节能的统计工作,准确掌握当地建筑能耗状况和建筑节能标准执行情况,并及时报告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责任,加大建筑节能专项检查力度,加强经常性的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对达不到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要求的项目,发现一个,查处一个。
3、建立建筑节能目标考核制度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把节能目标进一步分解细化,落实到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实行严格的节能目标责任制,通过加强监管,建立建筑能耗统计制度和考核评价机制,跟踪监督各地建筑节能目标的落实,保证整体规划目标的完成。
(四)依法推进,加强管理
1、建设单位应遵守国家及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相应的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技术要求委托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开工建设,并对节能工程组织专项验收。
2、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设计标准和节能要求进行节能设计,设计文件必须包含节能专篇和热工计算书,保证设计质量。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要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充分利用计算机技术,对建筑节能设计质量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3、施工单位要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节能施工技术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保证工程施工质量。
4、监理单位应依照法律、法规以及节能技术标准、节能设计文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及监理合同对节能工程建设实施监理。监理单位应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5、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在立项、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中执行建筑节能相关标准的监督管理,要按照《关于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强对建筑节能初步设计审批、施工图审查备案、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关键环节的监督管理,切实保证建筑节能设计、施工的质量,确保建筑的节能效果。对不执行或擅自降低建筑节能相关标准的单位,要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的政策进行处罚。要建立节能建筑建设全过程监督管理信息平台,对工程建设情况、建筑节能产品应用等情况进行动态管理。
6、建筑节能技术(产品)供应商必需提供满足国家现行标准、规范要求的技术(产品),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优先采用通过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的技术和产品。
(五)加强基础工作,完善建筑节能的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体系
1、健全建筑节能政策法规
加快立法步伐,出台《重庆市建筑节能管理条例》,为我市实施建筑节能提供法律依据;修订《重庆市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管理暂行办法》,制订《重庆市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办法》,积极开展节能建筑认证及能效标识管理工作,引导和规范我市建筑节能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加强同有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积极促进建筑节能相关激励政策的研究制定和出台工作,为建筑节能的实施创造良好的支撑条件。
2、完善建筑节能的技术标准
要加快研究和制订与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相配套的实施细则和技术标准,包括设计标准图集、施工验收规程、产品和检测标准等,提高建筑节能的标准化水平,使建筑节能工作的各个环节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研究开发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评估标准适用的数字化模拟技术,充分利用现有的计算机技术,对节能建筑和绿色建筑进行评定,以推动我市建筑节能标准和绿色生态建筑相关标准的实施。逐步完善节能65%节能标准、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标准、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标准、更低能耗建筑的节能标准、技术导则及技术规程等。
(六)依靠科技进步,促进产业发展
科技进步是实施建筑节能的关键。科研工作要紧密联系实际,可选择一批投资少、节能效益显著的科研项目组织技术攻关,并促进科技成果尽快转化为生产力;充分利用地方资源,因地制宜,逐步形成具有地方资源特色的建筑节能产业链。
2005~2010年期间,我市建筑节能科研工作重点如下:
1、建筑节能产业化现状及发展对策的分析与研究;2、墙体节能技术;3、窗系统的节能技术;4、屋面节能技术;5、建筑环境绿化降温技术;6、空调系统节能技术与工程应用;7、冷热源及室外管网系统调节控制技术;8、建筑围护结构体系成套技术研究开发与工程应用;9、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成套技术研究开发与工程应用;10、公共建筑节能成套技术研究开发与工程应用;11、建筑物数字化模拟(能耗、通风、日照、环境等)评估软件研究与开发;12、建筑节能检测技术;13、淡水(江、湖水)水源、地源热泵和太阳能在建筑中的规模化应用;14、建筑能效标识体系;15、建筑节能施工过程监管体系;16、高效照明灯具及其控制技术的研究;17、与建筑节能有关的建筑智能化技术的研究与应用。
(七)以示范工程为载体,促进新技术的推广
示范引路、以点带面,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推动建筑节能工作的有效方法,也是推广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的载体。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好这项工作,促进科技成果尽快转化为生产力。要加强对示范工程设计阶段的数字化模拟(能耗、通风、日照、环境等)和优化分析,示范工程建成后,要认真总结经验,通过新闻发布会、现场交流会等多种形式对有示范作用的新技术和节能建筑进行推广。
(八)加强国内外交流,提高建筑节能工作水平
积极开展与国内外政府机构、民间团体和企业之间的双边或多边合作。通过考察访问、学术交流、合作研究等多种形式,不断拓展合作领域,及时汲取国内外建筑节能的先进技术与管理经验,努力提高我市建筑节能的工作水平。
全面建设节能建筑,积极推动绿色建筑,积极倡导生态建筑,是贯彻保护耕地、保护环境两项基本国策,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一项战略举措,是新型建材产业和建筑工业化发展的一项基本方针,是改善人居热环境,提高人民生活和工作质量的一条有效途径,对于富民兴渝,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开源节流,节能为本。建筑节能,利废环保,节约土地,节省开支;建筑节能,利国利民,功在当代,利在千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