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轨道交通乘车规则》的通知
(渝建〔2006〕291号)
市轨道交通总公司:
现将《重庆市城市轨道交通乘车规则》予以印发,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重庆市城市轨道交通乘车规则》(试行)同时废止。
请认真组织执行,广泛宣传,让广大市民知晓。
二○○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重庆市城市轨道交通乘车规则
一、为维护城市轨道交通乘坐秩序,保障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
重庆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和《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二、乘客乘坐轻轨、地铁等城市轨道交通工具应当遵守本规则。
三、乘客须在安全线内按秩序候车,主动让老、幼、病、残、孕妇及怀抱婴儿者优先上车,并为其让座。
四、衣冠不整者、烈性传染病患者,无健康成人陪同的醉酒者、行动不便者、精神病患者、学龄前儿童不得乘车。
五、禁止携带易燃、易爆(含气球)、剧毒、有放射性、腐蚀性、枪械弹药和管制刀具(持有效证件执行公务的国家安全、军务、警务、海关等特种人员除外)等危险品和有刺激性气味、无包装易碎、尖锐物品以及宠物等易造成车站、列车污损的物品进站、乘车。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可以对乘客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对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物品的乘客,应当责令其出站;拒不出站的,移送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六、每位乘客可免费随身携带的物品重量、长度、体积分别不得超过10公斤、1.6米、0.15立方米。乘客携带重量10-20公斤或长度1.6-2米或体积0.15-0.2立方米的物品时,需加购同程车票一张。超过上述规定的物品,一律不得携带进站、乘车。
七、乘客须自觉维护车站和列车整洁,爱护公共设施、维护公共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