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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0月28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28日)废止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地税发〔2005〕107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第13号令发布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办法》六条“应在有关财产损失实际发生当期申报扣除”的规定中, “当期”可根据纳税人现在执行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期限在有关财产损失实际发生时申报扣除。

  按照《办法》三条“按申报扣除程序分为自行申报扣除财产损失和经审批扣除财产损失”的规定,《办法》六条“应在有关财产损失实际发生当期申报扣除”的规定中, “申报扣除”应指自行申报扣除。

  二、为更好地执行《办法》八条关于“可委托企业所在地县(区)级税务机关具体组织实施”的规定,当审批机关需要委托企业所在地县(区)级税务机关进行实地核查时,审批机关应填写“授权核实财产损失通知书”(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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