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0月28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28日)废止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湘地税发〔2006〕52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2005年国家税务总局13号令)(以下简称总局13号令)下发以来,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反映了一些问题,要求省局加以明确。经研究,现将反映的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受理机关及核查问题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一律由县(区)级税务机关受理,实地核查,按审批权限需报上一级税务机关审批的,由下一级税务机关核实情况,并进行符合性审查,签出意见,在规定的期限内逐级上报审批机关。
二、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时限问题
县(区)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减免税,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市(州)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减免税,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各地需报省局审批的减免税事项,原则上在次年4月底前报送完毕。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减免税,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
三、关于纳税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
纳税人发生的各项财产损失,应是与取得应纳税所得有关的,且必须在损失发生当年申报扣除,对非因纳税人计算错误或其他客观原因,企业未及时申报的财产损失,不得扣除。
四、关于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财产损失审批权限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