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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粮食局行政执法人员学习培训制度(暂行)

江苏省粮食局行政执法人员学习培训制度(暂行)
(苏粮办[2006]30号 二00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第一条 为提高本局行政执法水平,促进行政执法人员掌握粮食流通行政执法业务基础知识和工作岗位必备的基本技能,正确执行国家有关粮食法律法规,确保粮食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正确有效实施,促进我省粮食流通法治化进程,根据《公务员法》、《江苏省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及《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规定学习培训的对象是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局其他机关干部职工和直属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应当积极参加学习培训,努力熟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知识,掌握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自身法律素质。
  第三条 粮食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参加国家粮食局组织的粮食行政执法培训或省法制办组织的行政执法培训,经考试合格,获得国家粮食局颁发《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证》或省法制办颁发的《行政执法证》后方可上岗。
  第四条 省粮食局根据工作需要和上级要求适时组织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学习培训,具体工作由局人事处、机关党委和政策法规处组织实施。
  第五条 学习培训内容
  1、综合法律知识:《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等;
  2、粮食行政执法知识:《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办法》、《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粮食监督检查工作规程(试行)》、《粮食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程序(试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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