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粮食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暂行办法
(苏粮办[2006]30号 二00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第一条 为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维护粮食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依法行政,促进我省粮食流通行业的法制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粮食局所有行政执法部门及执法人员。
第三条 考核评议工作在局依法行政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局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
第四条 考核评议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五条 考核评议实行平时与年终考核评议相结合、重点与全面考核评议相结合、自评与互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 考核评议的方法包括:
(一)听取被考核部门和人员的汇报;
(二)查阅有关执法文书和工作资料;
(三)测试相关法律和业务知识的掌握情况。
第七条 考核评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局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人员听取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情况汇报;
(二)行政执法人员相互评议;
(三)填写考核评议测评表;
(四)汇总考核评议意见;
(五)形成考核评议情况报告,报局依法行政领导小组评审;
(六)考核评议结果在本局内公布。
第八条 考核评议采取百分制量化考核方式,对照《江苏省粮食局行政执法部门(人员)考核评议表》(附后)采取倒扣分制,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具体标准为:90-100分为优秀;70-89分为合格;60-69分为基本合格;59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九条 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考核评议,与公务员考核结合进行。考核结果作为当年度工作业绩、实施奖惩和职务任免等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执法行为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或裁定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的或被复议机关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