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责令向行政执法相对人赔礼道歉;
(四)给予通报批评;
(五)暂扣或吊销行政执法证;
(六)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
(七)给予行政处分;
(八)没收、追缴违法违纪所得;
(九)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根据过错情节单处或者并处。
被追究的过错责任人在公务员年度考核中取消年度先进个人的评选资格。 暂扣、吊销执法证件的解除期限分别为半年、一年。
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法予以行政赔偿的,由本单位先行赔偿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人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费用。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理:
(一)情节轻微的;
(二)主动承认并及时纠正执法过错,或者积极配合组织调查、主动说明违法违纪行为真实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据的;
(三)主动采取措施、减少或者避免损失或者及时消除不良影响的;
(四)检举、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
(五)其他可从轻或减轻处理的情形。
第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拒不承认或拒不改正执法过错的;
(二)一年内出现二次以上应予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
(三)故意不履行执法职责的;
(四)因玩忽职守、徇私枉法、受贿、索贿等原因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
(五)因行政执法过错造成严重后果或产生恶劣影响的;
(六)故意干扰或阻碍对其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
(七)对控告、检举、揭发和申诉人打击报复的。
第十一条 执法过错责任的调查,由局政策法规处和监察室负责。调查结束后,提出处理意见,报局行政执法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责任追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注意听取群众的意见及本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三条 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应当在六个月内结束。因特殊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局行政执法领导小组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最多不超过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