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粮食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苏粮办[2006]30号 二00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第一条 为促进省粮食局各执法部门严格履行行政执法职责,规范行政行为,提高执法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执法过错责任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侵犯国家利益或行政执法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而应承担的行政责任或其他法律责任。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粮食局所有行政执法人员。
第四条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应当以行为人主观过错和客观行为的实施为依据,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责罚相当,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在行政执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作出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行为时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明显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滥用法定职权或者行政处罚显失公平的;
(五)索贿受贿、为行政执法相对人出谋划策、通风报信的;
(六)调查取证时,隐瞒事实真相或者伪造、篡改证据材料、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七)违反规定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八)应移交有关部门处理或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无故不履行移交、移送手续的;
(九)对应查处的案件拖延不办的;
(十)擅自更改案卷材料,改变行政处罚决定及其他决定,或不经过审批程序下达行政处罚决定及采取其他行政措施的;
(十一)不依法告知或非法剥夺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等权利,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二)擅自向行政执法相对人透露案情,造成不良影响或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十三)违反规定擅自处理、私分、截留罚没物品,或罚没物品下落不明的;
(十四)在案卷保存期内,不妥善保管,致使案卷毁损、灭失的;
(十五)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或裁定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的;
(十六)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