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副处长岗位:
在处长的领导下,负责政策法规处行政执法的具体工作,履行以下执法责任:
(1)编制年度立法计划,组织并参与有关地方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
(2)审查地方性粮食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稿并提出修改意见;
(3)负责制定行政执法责任制检查方案,并组织实施;
(4)参与对行政复议案件和相关文书的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组织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
(5)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
(6)参与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核工作。
3、政策法规岗位:
本岗位在处长和副处长的领导下,具体承办政策法规的具体工作,履行以下执法责任:
(1)负责起草政策法规方面的地方性法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监督检查工作;
(3)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检查材料的保管、整理和归档。
4、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岗位:
(1)负责行政复议案件材料的登记、受理和建档;
(2)负责行政复议案件的初步审查;
(3)负责对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
(4)参与行政应诉;
(5)负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卷保管、整理和归档。
二、监督检查处
(一)执法职责
1、负责全省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的行政管理和行业指导;
2、依照有关粮食流通的法律、法规负责对全省粮食收购资格、仓储设施设备、粮食收购、储存、运输中执行国家技术标准和规范、出库质量检验、库存量、经营台账、执行应急预案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负责全省军粮供应、陈化粮处理和各类政策性粮食供应以及省级储备粮油管理等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4、下达全省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任务并依法对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行为进行指导、监督;
5、负责全省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的制度建设和监督检查人员的培训、考核及证件管理;
6、负责对发生在本省范围内的重大、复杂案件进行查处。
(二)岗位责任分解
1、处长岗位:
本岗位在局长、分管副局长的领导下,负责监督检查处行政执法的全面工作,履行以下执法责任:
(1)负责对全省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的行政管理和行业指导;
(2)依照有关粮食流通的法律、法规,负责组织指导各地对粮食收购资格、仓储设施设备、粮食收购、储存、运输中执行国家技术标准和规范、出库质量检验、库存量、经营台账、执行应急预案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