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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介机构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介机构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
(湘地税发〔2006〕61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中介机构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明确如下:

  凡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中介机构,应当按现行税收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再实行全行业核定征税的办法。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征管法》第三十五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第二条规定条件之一的,可以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必须严格按照总局规定的范围执行。应税所得率的具体比例由市、州局在国税发〔2000〕38号文件规定的幅度内确定,并报省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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