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法职责
1、负责草拟行业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负责申请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企业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
3、负责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的审批工作;
4、负责粮食流通、仓储、加工设施项目的审批工作;
5、负责粮食行业技术改造和新技术推广示范项目立项审批工作。
(二)岗位责任分解
1、处长岗位:
本岗位在局长、分管局领导的领导下,负责产业指导处行政执法工作,履行以下执法责任:
(1)负责草拟行业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负责对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材料初审的报批工作;
(3)负责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的审批工作;
(4)负责制定并指导实施全省粮食流通、仓储、加工设施的建设规划,提出粮食企业产业结构调整的意见和措施,做好推动企业技术改造和新技术推广的审批工作。
(5)协同监督检查处参与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
2、副处长岗位:
本岗位在处长领导下,协助处长做好产业指导处执法工作,履行以下执法责任:
(1)具体组织草拟行业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具体负责对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材料初审的报批、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等行政审批工作;
(3)协助处长做好全省粮油仓库建设布局及粮食系统基本建设的规划。
(4)具体做好推动企业技术改造和新技术推广的审批工作。
3、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初审和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主办岗位:
(1)受理申请单位提交的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
(2)初步审核企业申请材料的份数、格式是否符合要求,材料有无错误;
(3)核实企业申请的电子文本与纸质文本是否一致;
(4)填写相关受理通知书;
(5)参与对申请企业现场考察,核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6)整理、录入和汇总申请企业提交的纸质与电子文本资料上报国家粮食局。
4、相关行政审批项目管理岗位:
(1)负责推动企业技术改造的各个项目的立项审查、论证及转报、协调工作,组织安排科技成果的评审、鉴定、申报奖励及推广应用工作;
(2)协助编制全省粮食系统建设规划,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指导和组织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招投标等前期准备工作。
五、军粮供应管理办公室
(一)执法职责
负责军供粮差价补贴决算、核销军用粮票、军粮供应网点经营设施维修、改造补助款等行政审批工作。
(二)岗位责任分解
1、主任岗位:
本岗位在局长、分管副局长的领导下,负责省军粮供应管理办公室的行政审批工作,履行以下责任:
(1)负责军供粮差价补贴决算审批工作;
(2)负责核销军用粮票审批工作;
(3)负责军粮供应网点经营设施维修、改造补助款审批工作。
2、行政审批具体经办岗位:
(1)具体经办军供粮差价补贴决算的审批;
(2)具体经办核销军用粮票的审批;
(3)具体经办军粮供应网点经营设施维修、改造补助款的审批工作。
第一条 为促进省粮食局各执法部门严格履行行政执法职责,规范行政行为,提高执法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执法过错责任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侵犯国家利益或行政执法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而应承担的行政责任或其他法律责任。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粮食局所有行政执法人员。
第四条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应当以行为人主观过错和客观行为的实施为依据,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责罚相当,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在行政执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作出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行为时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明显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滥用法定职权或者行政处罚显失公平的;
(五)索贿受贿、为行政执法相对人出谋划策、通风报信的;
(六)调查取证时,隐瞒事实真相或者伪造、篡改证据材料、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七)违反规定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八)应移交有关部门处理或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无故不履行移交、移送手续的;
(九)对应查处的案件拖延不办的;
(十)擅自更改案卷材料,改变行政处罚决定及其他决定,或不经过审批程序下达行政处罚决定及采取其他行政措施的;
(十一)不依法告知或非法剥夺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等权利,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二)擅自向行政执法相对人透露案情,造成不良影响或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十三)违反规定擅自处理、私分、截留罚没物品,或罚没物品下落不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