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对有关执法案件提出审核意见;
(4)负责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行政赔偿案件的应诉工作;
(5)负责落实执法岗位责任制。
2、副处长岗位:
在处长的领导下,负责政策法规处行政执法的具体工作,履行以下执法责任:
(1)编制年度立法计划,组织并参与有关地方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
(2)审查地方性粮食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稿并提出修改意见;
(3)负责制定行政执法责任制检查方案,并组织实施;
(4)参与对行政复议案件和相关文书的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组织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
(5)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
(6)参与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核工作。
3、政策法规岗位:
本岗位在处长和副处长的领导下,具体承办政策法规的具体工作,履行以下执法责任:
(1)负责起草政策法规方面的地方性法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监督检查工作;
(3)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检查材料的保管、整理和归档。
4、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岗位:
(1)负责行政复议案件材料的登记、受理和建档;
(2)负责行政复议案件的初步审查;
(3)负责对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
(4)参与行政应诉;
(5)负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卷保管、整理和归档。
二、监督检查处
(一)执法职责
1、负责全省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的行政管理和行业指导;
2、依照有关粮食流通的法律、法规负责对全省粮食收购资格、仓储设施设备、粮食收购、储存、运输中执行国家技术标准和规范、出库质量检验、库存量、经营台账、执行应急预案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负责全省军粮供应、陈化粮处理和各类政策性粮食供应以及省级储备粮油管理等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4、下达全省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任务并依法对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行为进行指导、监督;
5、负责全省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的制度建设和监督检查人员的培训、考核及证件管理;
6、负责对发生在本省范围内的重大、复杂案件进行查处。
(二)岗位责任分解
1、处长岗位:
本岗位在局长、分管副局长的领导下,负责监督检查处行政执法的全面工作,履行以下执法责任:
(1)负责对全省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的行政管理和行业指导;
(2)依照有关粮食流通的法律、法规,负责组织指导各地对粮食收购资格、仓储设施设备、粮食收购、储存、运输中执行国家技术标准和规范、出库质量检验、库存量、经营台账、执行应急预案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负责组织指导对军粮供应、陈化粮处理和各类政策性粮食供应以及省级储备粮油管理等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4)负责下达全省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任务并依法对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行为进行指导、监督;
(5)负责全省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的制度建设和监督检查人员的培训、考核及证件管理;
(6)负责对发生在本省范围内的重大、复杂涉粮案件进行查处,审核、审批处罚决定;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2、副处长岗位:
本岗位在处长领导下,履行以下执法责任:
(1)负责全省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的行政管理和行业指导;
(2)组织指导各地做好对全省粮食收购资格、仓储设施设备、粮食收购、储存、运输中执行国家技术标准和规范、出库质量检验、库存量、经营台账、执行应急预案、军粮供应、陈化粮处理和各类政策性粮食供应以及省级储备粮油管理等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3)依法对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执法行为进行指导、监督;
(4)认真做好调研工作,不断完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制度;
(5)负责落实监督检查人员的培训、考核及证件管理工作;
(6)承办发生在本省范围内的重大、复杂的涉粮案件;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3、粮食收购、储存、运输监督检查岗位:
(1)对粮食收购者的收购资格进行核查;
(2)监督检查粮食收购者在其从事的粮食收购活动中是否执行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粮食收购政策;
(3)查阅粮食经营者有关资料、凭证;
(4)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5)发现违法行为,按照法定程序和规定予以处罚;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4、政策性用粮和储备粮监督检查岗位
岗位责任:
(1)监督检查粮食经营者是否执行了国家陈化粮销售处理有关规定;
(2)监督检查从事军粮供应、救灾粮供应等政策性用粮经营活动的粮食经营者是否执行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3)监督检查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机构及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是否执行地方储备粮管理有关政策和规定;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以及轮换计划执行情况,各项规章制度、标准与规范执行情况,以及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的承储资格情况;
(4)监督检查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是否执行了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最低和最高库存量的规定;
(5)监督检查粮食经营者是否依照粮食应急预案规定,承担了相应义务,执行了相关规定;
(6)查阅粮食经营者有关资料、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