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指导行业的技术改造和新技术推广,承担行业统计及对外交流合作工作。
(十二)负责对全省粮食行业贯彻执行有关粮食流通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各项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规行为;负责对全省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承担、受理行政复议,参与行政诉讼。
(十三)负责全省社会粮食流通的统计工作,审核汇总全省社会粮油商品统计报表;组织开展省内粮食流通统计调查,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粮食市场供求形势和价格的监测以及预警分析,建立粮食供需抽查制度,开展粮食生产、消费、价格、质量等统计信息发布和咨询;对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四)指导全省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和全省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队伍建设。
(十五)承办省政府和国家粮食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法定责任人 :王元慧 局长
第三章 岗位责任
第一节 领导岗位责任
一、局长职责
对本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负总责,履行以下执法责任:
(一)督促本局执法部门贯彻执行粮食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审定本局起草的粮食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及规范性文件;
(三)组织制定本局执法工作规划、计划和具体方案,并督促实施;
(四)协调本局各执法部门之间、执法部门与相关部门之间的关系;
(五)督促本局执法部门开展粮食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
(六)组织查办全省粮食行政执法大案、要案和审定行政复议决定;
(七)负责对部门执法责任制工作的考核评议,主持对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八)负责向上级机关汇报粮食执法工作开展情况。
二、分管政策法规、监督检查和军粮供应管理工作的局领导职责
(一)负责领导分管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对所分管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负责;
(二)负责提出立法建议,审查草拟的粮食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负责组织、指导相关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管理工作和粮食法制宣传工作;
(四)负责组织粮食行政执法大案、要案的具体查办工作以及执法中相关重大问题的协调解决;
(五)负责指导行政赔偿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工作;
(六)负责组织做好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七)负责本局执法责任制的检查落实和考核评议;
(八)负责领导军供粮差价补贴决算的行政审批工作;
(九)负责领导核销军用粮票的行政审批工作;
(十)负责领导军粮供应网点经营设施维修、改造补助款的行政审批工作;
(十一)承办局长交办的其他行政执法工作。
三、分管购销调控工作的局领导职责
(一)负责领导分管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对所分管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负责;
(二)负责审查草拟的购销调控、军粮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负责领导粮食收购资格认定、陈化粮购买资格认定和军粮供应站资格、军粮代供点资格认定、年审工作;
(四)研究粮食收购资格认定、陈化粮购买资格认定和军粮供应站资格、军粮代供点资格认定、年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督促、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五)负责领导省级储备粮收购及轮换品种、数量和入库质量、价格的审批确认事项;
(六)负责领导省级储备粮移库审批事项;
(七)负责领导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资格审定工作;
(八)负责对分管部门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
(九)承办局长交办的其他行政执法工作。
四、分管产业指导工作的局领导职责
(一)负责领导分管机构的行政执法工作,对所分管机构的行政执法工作负责;
(二)负责审查草拟行业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负责领导申请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企业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
(四)研究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材料初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督促、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五)负责领导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的审批工作;
(六)负责粮食流通、仓储、加工设施项目的审批工作;
(七)负责粮食行业技术改造和新技术推广示范项目立项审批工作。
(八)负责对分管部门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
(九)承办局长交办的其他行政执法工作。
第二节 部门及岗位责任
一、政策法规处
(一)执法职责
1、组织贯彻实施国家粮食流通的法律法规;
2、草拟地方性粮食流通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3、监督检查粮食流通政策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4、负责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二)岗位责任分解
1、处长岗位:
本岗位在局长、分管副局长的领导下,负责政策法规处行政执法的全面工作,对本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负总责,履行以下执法责任:
(1)组织拟定本局立法计划,研究拟办本局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开展调研、论证工作,对省人大、省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交办的法规、规章征求意见稿和相关部门规范性文件提出修改意见;
(2)负责组织对部门落实执法责任制工作进行考核评议,对本局的行政处罚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提出责任追究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