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证书;
(3)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
(4)物业管理企业经理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5)获奖证书;
(6)担任项目负责人任命文件;
(7)论文、专著封面及内容说明的复印件;
(8)所在单位出具的职业道德和管理业绩证明;
(9)获奖单位出具的获奖项目主要技术负责人证明;
(10)本人近期1寸免冠像片3张。
2、《证明材料》复印件需按统一格式用A4纸装订成册,且每人用档案袋分装,并在档案袋上注明“申请人姓名”、 “工作单位”及“联系方式”。
3、《证明材料》复印件每一页上要加盖工作单位印章。
(三)因工作调动且在新的单位工作不满1年者,应由原单位出具职业道德证明和管理业绩证明,由原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申报条件中任职年限、工作年限的截止时间,以2006年8月16日为准。
三、认定考试程序
(一)符合认定考试条件的人员,通过聘用单位向所在地房管局报送材料,二级物业管理企业直接向省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办公室报送材料。
(二)省建设厅对申报人员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经省人事厅复审合格后,由物业管理师资格认定考试考务机构向申请人核发准考证。
(三)参加认定考试人员按照有关规定,携带相关证件,在准考证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四)认定考试结束后,省物业管理师资格认定考试管理部门将认定考试人员申报材料、考试信息软盘和《物业管理师资格认定考试合格人员情况汇总表》一并报全国认定考试办公室。
(五)全国认定考试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对各地报送的申报人员材料和考试成绩进行审核,将审核合格人员名单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建设部、人事部审批后向社会公告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师资格证书》人员的名单。
对未通过认定考试的申请人,省物业管理师资格认定考试管理部门向其说明不通过的理由。
四、申报材料时间及要求
1、省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办公室在2006年9月20日至9月25日接收申报材料,请申报人员及各地工作人员及时申报,逾期不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