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城市棚户区改造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吉建办〔2006〕42号)
各市州建委(建设局)、房产局、安监局:
省委、省政府决定利用三年到五年时间完成全省九个市州政府所在地城市1500万平方米的棚户区改造任务,这是一项造福社会、惠及百姓,让人民群众充分享受改革发展成果的民心工程,对于加快我省城市建设、提高弱势群体的生活居住水平、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截止到7月30日全省今年共拆除房屋763.34万平方米,搬迁居民132099户,开工面积855.8万平方米。总体上,棚户区改造取得了良好的进展。但是,上半年我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出现了事故频发的势头,事故率、死亡人数均比去年大幅度上升。为遏制建筑施工事故频发势头,确保棚户区改造顺利进行,现就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本地区建设安全工作负主要监管责任,要强化安全意识,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特别是棚户区改造量大的城市,一把手要亲自抓安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都要强化安全意识,落实各方安全责任。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凡发生死亡事故的施工单位(项目部),一律取消年度评优资格。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将受到相应处罚。
二、为加快棚户区改造和建设步伐,力求在依法行政和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简化办事程序。但安全监管手续不能减、安全施工措施审查不能减、安全措施费用不能减。各地建设安全监管部门要对棚户区改造项目逐一登记造册,跟踪监管。如因主管部门监管不到位发生死亡事故,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处理。
三、建设单位要依据新的费用标准,将文明施工安全措施费用存入指定帐户,并按施工进度及时、足额拨付;施工单位要购置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并经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准用手续后,方可投入使用。认真落实建筑施工企业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由行业主管部门监管,用好安全风险抵押金,为棚户区改造项目的顺利实施提供保障。
四、棚户区改造的拆除工程,应制定拆除方案,经当地建设安全管理机构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从事拆除施工。房屋拆除施工单位要有相应的资质。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标志及专职监护人员,夜间应红灯示警;特殊情况,必须有现场安全监督指挥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