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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自然科学研究实习员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2006修订)

海南省自然科学研究实习员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
(琼人劳保专[2006]77号 2006年8月28日)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自然科学研究(含基础科学研究、技术科学研究、应用科学研究、成果转化研究等)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申报条件
  (一) 基本条件
  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献身于科学事业的精神,年度考核均在称职以上,健康状况适应工作岗位要求。
  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资历年限内延迟申报:
  1、年度考核不称职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申报。
  2、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3、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经调查核实,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本专业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2、本专业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3、非本专业的大学本科毕业、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分别满2年、4年。
  第三条 评审条件
  (一)学识水平与工作能力
  1、基本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2、了解本专业研究工作基本环节,初步掌握本学科的研究方法和实验技术。
  3、担任过高、中级研究人员助手,并在高、中级研究人员指导下能承担研究课题中的具体工作。
  (二)业绩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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