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对所实施的项目有相关的培训能力;
(六)在合同能源管理方面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和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
(七)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四章 申报和审批程序
第十条 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的申报和审批应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第十一条 申请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所在区、市、县(先导区)主管部门审核后,与当地财政部门联合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市经委,同时抄报市财政局,市直企业可直接上报。
第十二条 循环经济专项资金原则上每半年申报一次。
第十三条 申请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的企业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申请报告书;
(二)企业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三)企业基本情况表,包括经营范围、主要产品、生产技术、职工人数等;
(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五)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已落实或已投入项目的资金有效凭证(包括贷款合同及银行资金到账凭证等);
(六)节能篇(章)评估报告;
(七)项目产品(技术)鉴定书;
(八)项目施工单位资质证明;
(九)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 申请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机构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申请报告书;
(二)机构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
(三)机构基本情况表;
(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五)项目基本情况表;
(六)项目产品(技术)鉴定书;
(七)项目施工单位资质证明;
(八)与接受服务企业签订的合同;
(九)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 市经委、市财政局等部门组织专家对所申报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企业实施项目的能力等进行综合论证,根据评审鉴定结果最终确定支持的项目及支持额度,提出循环经济专项资金安排意见,报请分管市长批准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