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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市推进工业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五)对所实施的项目有相关的培训能力;
  (六)在合同能源管理方面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和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
  (七)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四章 申报和审批程序

  第十条 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的申报和审批应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第十一条 申请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所在区、市、县(先导区)主管部门审核后,与当地财政部门联合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市经委,同时抄报市财政局,市直企业可直接上报。
  第十二条 循环经济专项资金原则上每半年申报一次。
  第十三条 申请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的企业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申请报告书;
  (二)企业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三)企业基本情况表,包括经营范围、主要产品、生产技术、职工人数等;
  (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五)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已落实或已投入项目的资金有效凭证(包括贷款合同及银行资金到账凭证等);
  (六)节能篇(章)评估报告;
  (七)项目产品(技术)鉴定书;
  (八)项目施工单位资质证明;
  (九)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 申请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机构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申请报告书;
  (二)机构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
  (三)机构基本情况表;
  (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五)项目基本情况表;
  (六)项目产品(技术)鉴定书;
  (七)项目施工单位资质证明;
  (八)与接受服务企业签订的合同;
  (九)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 市经委、市财政局等部门组织专家对所申报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企业实施项目的能力等进行综合论证,根据评审鉴定结果最终确定支持的项目及支持额度,提出循环经济专项资金安排意见,报请分管市长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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