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方面。重点支持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海洋能、地热能和氢能等开发利用项目;
(五)合同能源管理、节能自愿协议方面。重点支持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机构开展能源服务,开展发展前景广阔、推广价值较高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支持企业采用节能自愿协议方式实施的节能改造项目;
(六)获得国家、省政府支持需要地方配套的项目;
(七)循环经济法律法规宣传、技术知识培训、学术研讨、交流、相关展览等;
(八)开展循环经济工作的相关经费;
(九)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 对企业节能、节水、节材、清洁生产、环保、资源综合利用以及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方面的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推广和技术改造项目,按照实际投资总额给予不超过6%的专项补助,重点项目和重大示范项目按照实际投资总额给予不超过10%的专项补助,单项补助资金一般不超过200万元。
第六条 企业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推广的相关项目,按照其项目达产后2年的实际节能效益给予补助,补助资金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15%,单项补助资金一般不超过200万元。其中补助资金的80%补助给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机构,补助资金的20%补助给服务接受单位,
第七条 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市本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循环经济专项资金一般不再予以安排。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申请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二)能源管理制度完善;
(三)企业重视循环经济工作,定期开展教育培训,制定整改计划和措施,并按时实施;
(四) 项目投产后社会示范效益和经济效益明显。
(五)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第九条 申请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为社会提供相关服务的资质,其注册资本不低于300万元;
(二)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
(三)具备实施相关项目的技术实力和保障;
(四)熟悉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熟悉国家(行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