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市推进工业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财企〔2006〕366号)
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工业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22号),加快我市循环经济发展,我们制定了《大连市推进工业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大连市推进工业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经济委员会
二○○六年七月四日
大连市推进工业循环经济发展
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22号),推动我市工业企业对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尽快实现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的目标,决定设立大连市推进工业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循环经济专项资金”)。为规范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的管理,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循环经济专项资金是指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推进我市工业循环经济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围绕我市“一个中心、四大基地”的建设和发展,坚持择优支持、突出重点、效率优先、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支持方向和安排方式
第四条 循环经济专项资金主要支持:
(一)节约降耗、清洁生产方面。重点支持技术先进、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好的节能、节水、节材、减污方面的技术、产品研发及推广项目,重点支持国家《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中确定的燃煤锅炉和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能量系统优化、绿色照明等十大重点节能工程中的重大项目和示范项目;
(二)环保产业方面。重点支持环境保护产品、洁净产品生产及环境保护服务重大项目;
(三)资源综合利用方面。重点支持具有示范意义的废渣、废气、废水等资源化利用、木材节约代用、海水淡化、中水回用、电子废弃物处理以及提高专业化水平为主要内容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产业化重大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