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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赫克力士化工(江门)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赫克力士化工(江门)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粤国税函〔2006〕422号)


江门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赫克力士化工(江门)有限公司享受“两个密集型”税收优惠的请示》(江国税发〔2006〕18号)收悉。关于赫克力士化工(江门)有限公司申请享受“两个密集型”税收优惠的问题,经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国税函〔2006〕737号),同意该公司从2006年度起,减按15%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你局应对该公司进行跟踪管理,及时掌握其生产经营情况,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两个密集型”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35号)及《关于贯彻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两个密集型”税收优惠政策的补充通知》(粤国税发〔2004〕23号)的规定,若发现其生产经营不符合规定,应终止其享受“两个密集型”税收优惠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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