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转让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琼地税发[2006]96号 2006年8月14日)
各直属地方税务局、各市县农税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南省处置积压房地产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将于今年年底执行到期,为用好用足国家给予我省的优惠政策,加快我省积压房地产的处置工作,改善海南投资环境,促进海南经济快速发展,现将房地产转让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加快处置积压房地产减免税审批问题
(一)各级税务机关要从加快海南经济发展的战略大局出发,提高认识,增强紧迫感,严格按照《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处置积压房地产减免税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时限要求,办理积压房地产减免税审批工作,切实加快工作进度,提高工作效率。对符合减免税条件的,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受理或故意拖延办理时间,如发生税务人员吃、拿、卡、要等违规行为,省局将严肃查处有关责任人,并追究主要领导责任。
(二)近期省局将对处置积压房地产减免税审批工作进行专项检查,重点对海口、三亚进行检查监督。
二、关于处置积压房地产减免税有关政策问题
(一)对1998年12月31日前停缓建的房地产项目,纳税人续建时,经规划部门批准,对该续建项目进行调整,如增加建筑面积(楼层)、改变户型等,均可享受续建停缓建房地产项目的税收优惠,销售时免征营业税、契税。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续建其原自行开发的属于1998年12月31日前停缓建的±00以上的房地产项目,达到预售条件销售商品房时,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三)在认定1998年12月31日前停缓建的房地产项目,其实际投入建筑安装工程的金额是否超过工程计划造价总额的25%时,纳税人无法提供发票证明其实际投资额的,若其能提供以下任何一项资料证明其实际支出额的,税务机关对其支出额予以确认。
1、收款方的收款收据,同时提供建筑安装合同和银行转帐凭证(或现金支票存根联)等证明其实际支出额的;
2、法院判决书或法院所委托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报告确认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造价。
三、关于转让方的税收征管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