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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强地质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

  (五)加强地质环境调查评价与监测。加快全省地质灾害调查,重点做好皖南山区、大别山区和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预报和防治工作,完成重点地质灾害危险点避让搬迁和工程治理任务,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加强地下水动态调查评价和监测。
  (六)加强地质资料的开发利用。加快省地质资料馆建设,尽快实现馆藏重要地质资料数字化,面向社会公开提供地质资料目录和公益性地质资料,运用新的理论分析研究地质资料,提高地质资料的开发利用水平。
  三、进一步完善地质工作体制机制
  (一)加强公益性地质工作。组建省级公益性地质工作管理机构,履行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基础地质、矿产地质和环境地质调查管理职能。公益性地质工作项目要积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优选项目承担单位,提高效率和质量。支持省地质调查院积极争取承担国家公益性地质调查项目,充分发挥其作用。加强地质环境调查评价、监测预警预报和地质灾害防治,省辖市和有关县(市)应建立地质环境监测机构,完善群专结合的地质灾害监测体系。省级财政要按部门预算管理要求,将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经常性支出等有关经费列为财政支出的重点内容,切实保障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工作的正常开展,项目经费按实际工作量核定。
  (二)建立矿产资源勘查投入良性循环机制。加大财政对矿产资源勘查的资金投入力度。建立省地质勘查基金,按照取之于矿、用之于矿的原则,省级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业权使用费和矿业权价款等收益,主要用于重要矿产资源的前期勘查工作。使用地质勘查基金查明的矿产资源,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一律采用市场方式出让矿业权,所得收入省分成部分主要用于补充地质勘查基金,实现基金的滚动发展。地质勘查基金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另行制定。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业权价款、矿业权使用费市、县财政分成部分,应主要用于本地区公益性地质工作和矿产资源勘查。允许矿山企业的矿产资源勘查支出按照有关规定据实列支,进入矿业开发成本。
  (三)完善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机制。大力培育矿业权市场,通过政策调控和改善市场环境,引导、带动商业性矿产勘查投资,鼓励企业、地勘单位和各类社会资本参与矿产资源勘查,培育壮大商业性勘查主体,确立企业在商业性矿产勘查中的主体地位。
  (四)深化国有地勘单位改革。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的方案,按照企事分开的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国有地勘单位改革。按照事业单位改革的统一部署和有关规定,落实国有地勘单位离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社会保障政策,落实住房改革所需经费,解决职工住房和基础设施建设欠账问题。积极推进分离地勘单位办社会职能的改革。各级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国有地勘单位的改革和发展,切实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措施。国有地勘单位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转变机制,不断提高竞争能力,促进自身加快发展。
  (五)扩大地质领域对外开放。开辟国内外两个市场,利用两种资源,积极引进国内外资金、先进技术和管理方法,开展地勘工作,鼓励国有地勘单位和有条件的企业到国外开展重要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广泛开展地质勘查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全面提高我省矿产资源勘查水平和市场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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