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水土流失防治费按下列标准收取:
(一)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自行防治并经验收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予征收;
(二)因技术等原因不能自行治理的生产建设项目,按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中水土保持措施建成所需实际费用交纳水土流失防治费;
(三)对于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而从事采矿、修路、办厂、烧制砖瓦、石灰等生产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对其造成水土流失的,按下列规定中的一种征收方式收取水土流失防治费,不得重复征收。
1.按破坏地表植被和废弃物占地面积征收,每平方米1-2元。
2.按倾倒废(弃)土、弃渣等物质体积征收,每立方米1-3元。
3.采矿、石灰、水泥等弃土弃渣量按下表所列收费标准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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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名称 │计收单位 │收费标准(元)│产品名称 │计收单位 │收费标准(元│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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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 │吨 │1.0 │钛矿 │吨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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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灰 │吨 │0.5 │铁矿 │吨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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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石 │立方米 │1.0 │硫铁矿 │吨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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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 │吨 │1.0 │萤石矿 │吨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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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 │吨 │400 │金 │克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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