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琼府办〔2006〕61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海南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改善生态环境,减轻水、旱、风沙灾害,促进生态省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和《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在生产建设过程中,损坏水土保持设施、破坏地貌植物、降低水土保持功能等,都必须按规定缴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不含农民)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造成水土流失的,必须负责治理,因技术等原因无力自行治理的,应当缴纳水土流失防治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治理。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在做好水土保持的前提下,免交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一)兴办学校、幼儿园、医院、敬老院、福利院、孤儿院等社会福利事业项目;
(二)个人修建住房。
第四条 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按下列标准收取:
(一)对损坏水土保持工程及其它水土保持设施的,按其恢复同等标准的造价收取;
(二)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电力工程等基础设施项目的,按实际占用植被面积每平方米0.5元收取;
(三)其他生产建设项目损坏水土保持生物设施的,按生产建设占地面积每平方米1-2元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