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的意见
(皖政办〔2006〕56号)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2006年3月22日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了《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并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贯彻实施
《条例》,做好我省血吸虫病防治(以下简称“血防”)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认真学习,加强宣传,营造血防工作的良好氛围
(一)血吸虫病防治地区(以下简称“血防区”)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
《条例》,领会
《条例》精神和要求,进一步明确职责,增强责任意识,依法组织实施好血防工作。
(二)血防区各级政府要制定
《条例》宣传计划,组织有关部门、新闻宣传单位开展多种形式、面向社会的宣传教育活动,促进全社会依法履行血防义务;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应按照
《条例》规定,广泛开展经常性的公益性血防宣传教育,营造知法、守法和依法防治的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三)血防区各级卫生、农业等部门要在新闻宣传单位支持、配合下,积极开展
《条例》宣传活动,认真组织疾病预防控制、动物防疫和医疗卫生人员学习
《条例》,掌握
《条例》的各项规定。
(四)血防区各级教育部门要组织各级各类学校学习宣传
《条例》,把学习
《条例》作为健康教育的重要内容,引导学生增强防治意识,依法规范自身行为,并发挥他们的宣传辐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