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委托行使节能监测管理和行政处罚权的通知
(粤经贸法规〔2006〕569号)
省能源利用监测中心:
为加强我省能源利用监测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我省节能监测工作的实际,经研究,决定依法委托你中心行使节能监测管理和行政处罚权。请你中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我委委托书的委托权限认真履行职责,秉公执法。
附件:委托书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OO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附件:
委托书
为进一步加强节能监测和管理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
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决定依法委托广东省能源利用监测中心(受托方)行使以下节能监测管理和行政处罚权:
一、协助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广东经济贸易委员会(委托方)对用能单位履行国家及本省颁布的节能(能源)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用能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依法实行监测,对设计、生产单位是否采用或者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的情况进行检查;
三、负责全省节能监测日常工作,指导市、县节能监测(察)机构开展节能执法活动及组织业务技能培训考核;
四、依法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规定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查处严重浪费能源及其他违法、违规用能行为。
受委托方应当严格按照上述委托权限认真履行职责,秉公执法。收缴的罚款应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将节能监测管理和行政处罚情况每半年向委托方书面报告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