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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失效]

  七、加强组织领导,努力营造全社会广泛参与就业再就业工作的环境

  (三十一)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继续强化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继续把扩大就业和控制失业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宏观调控指标,把解决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失业问题、促进城镇新成长劳动力就业、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加强失业调控和实现就业与社会保障制度的联动机制,作为各级、各有关部门目标考核的主要目标任务,层层分解,定期督促检查,确保落到实处。

  (三十二)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完善统一领导、职责明确、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三十三)各级政府要根据就业形势变化和就业工作需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资金投入,将促进就业再就业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建立与就业工作需要相适应的财政投入制度和长效机制。要切实加强对就业再就业资金拨付使用的监督检查,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三十四)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应有作用,形成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整体合力。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宣传引导作用,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多种形式,积极宣传就业再就业政策、劳动者自谋职业、企业积极吸纳就业、基层单位切实落实政策等先进典型,营造自主择业、帮扶就业、全民创业的良好氛围,不断优化就业和创业环境。

  (三十五)切实加强对就业再就业工作的监督检查。继续实行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完善就业再就业工作定期报告、定期通报、定期检查、专项督查和投诉举报等制度。严格执行《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关于转发安徽省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合办〔2004〕8号)的有关规定,对各级、各有关部门在就业再就业工作中因工作不力、政策不落实或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一定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责任追究。

  (三十六)上述有关扶持政策自2006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政策审批的截止时期暂定为2008年12月31日。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如果国家对税收制度进行改革,按新的税收政策执行。对此前已经享受扶持政策的单位和个人,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进行复核,对符合条件的,按本意见规定做好新老政策的衔接。

  各县、区政府要结合实际,抓紧研究制定具体的贯彻意见,切实搞好本县、区就业与再就业工作。市劳动保障、财政、工商、税务、经贸、金融等有关部门要尽快制定贯彻各项优惠政策的具体实施细则,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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