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按照制度化、专业化、社会化的要求,规范公共就业服务的业务流程和工作标准,全面推进“以人为本”的就业服务,提高公共就业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和《就业服务卡》的人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服务,同时免费提供求职登记、职业指导、培训申请、鉴定申报等“一站式”就业服务。鼓励社会各类职业中介机构积极开展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对按规定提供免费职业介绍以及其他免费就业服务的各类职业中介机构,按其提供的服务数量、服务项目、服务质量和实际效果,经考核评估后,给予资金补贴。
(十七)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各级政府应强化公共就业服务职能,整合公共就业服务资源,按照“统一名称、统一标识、统一职能、统一业务流程”的原则,建立起职责明确、功能完整、分工合理、运作流畅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安排必要的公共就业服务工作经费,确保就业服务工作正常开展。
(十八)广泛动员全社会教育培训资源,为城乡劳动者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职业培训。对有创业愿望和创业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大力开展创业培训,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和创业技能。完善培训补贴与培训质量、促进就业效果挂钩制度,引导有资质的定点培训机构根据市场需求,积极开展定向培训,努力提高培训的实用性、针对性、有效性。加快技能人才培养,适应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和《就业服务卡》参加职业培训的人员提供一次性培训补贴。
(十九)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强化职业技能实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服务。狠抓实训基地建设,对市场需求大、培训效果明显的公共实训示范基地,各级财政应给予必要的补助。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为开发就业岗位、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提供公共服务;为参加职业培训的城乡劳动者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和《就业服务卡》的人员通过初次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生活确有困难的,可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二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平台。各县、区政府要将街道、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服务机构、人员和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完善服务功能,建立工作制度,严格工作程序,强化基础管理,逐步建立覆盖城乡的就业管理服务组织体系。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通过提供免费职业介绍以及其他免费就业服务,帮助辖区内持有《再就业优惠证》和《就业服务卡》的人员实现就业再就业的,可享受资金补贴。劳动保障协理员(专管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其考核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费用由各级财政承担。社区劳动保障协理员(专管员)须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社保补贴。实行协理员岗位定额补助,逐步提高其工资收入水平,所需经费市、区财政各承担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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