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失效]


  (十四)切实加强《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和使用的管理。

  1.严格《再就业优惠证》审核发放程序,防止发生弄虚作假、欺骗冒领等行为。《再就业优惠证》实行年检制度,未进行年检的自动作废。对出租、转让和伪造、租借《再就业优惠证》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在提供政策扶持后,要及时在《再就业优惠证》上进行标注,对已办理退休手续、死亡、调出省外等人员,应及时收回《再就业优惠证》。

  2.《再就业优惠证》实行属地管理,中央、省属、市属企业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由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和管理。在《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下发前(即2005年11月9日前)已通过领取从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被用人单位招收等途径实现再就业的人员,不再领取《再就业优惠证》。《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截止日期为2008年12月31日。

  3.《再就业优惠证》由省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印制,免费发放。在省里出台发放规定前,我市的《再就业优惠证》发放按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发放管理办法》(合政办〔2003〕20号)规定执行。

  四、统筹城乡就业,完善就业服务,大力开展职业培训

  (十五)统筹城乡就业工作。建立覆盖城乡的就业服务体系,改善农民进城务工的就业环境,取消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和跨地区就业的限制,完善农村劳动者进城务工和跨地区就业合法权益保障的政策措施。加强对包括城镇新成长劳动者、高校毕业生、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等在内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及进城登记求职和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以下简称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和进城农村劳动者)的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

  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和进城农村劳动者,分别凭户口所在地或登记求职及就业地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核发的《安徽省城镇失业人员就业服务卡》和《安徽省农村劳动者就业服务卡》(以下简称《就业服务卡》),享受有关免费就业服务补贴政策。《就业服务卡》由省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印制,免费发放。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