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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合肥市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5月11日,实施日期:2010年5月11日)废止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
(合政〔2006〕3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皖政〔2006〕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切实加强全市就业再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就业再就业工作的目标任务,逐步建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

  (一)就业是民生之本、稳定之基、发展之源。各县、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从实现合肥跨越式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继续把就业再就业工作作为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

  (二)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重点解决好体制转轨遗留的再就业问题,统筹做好城镇新成长劳动力和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提高劳动者素质,逐步探索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有利于扩大就业、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城乡统筹的促进就业长效机制。

  (三)今后五年我市就业再就业工作的目标任务是:重点做好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扩大就业规模,增强就业稳定性,提高再就业质量,巩固再就业成果;有步骤地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努力做好城镇新成长劳动力就业和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改善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环境;积极推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大力发展职业培训,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和创业能力;加强失业调控,完善企业裁员机制,减少长期失业人员数量;强化政府促进就业的公共服务职能,健全就业服务体系,加快就业法制建设,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逐步建立就业与社会保障的联动机制。“十一五”期间,全市城镇新增就业30万人以上,全市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 %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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