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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财社[2006]319号 二○○六年四月十二日)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6]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区对就业再就业资金要严格按照国发[2005]36号文件和内政字[2005]347号文件的要求和规定执行,确保专款专用。根据有关规定,自治区将对部分支出项目实行专项管理。

  二、职业介绍成功补贴标准为肋元/人。

  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凡经培训后成功实现就业和创业的,一般培训补贴标准为400元/人,取得初级及其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为600元/人,创业培训补贴标准为800元/人。

  四、对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不超过其实际缴费额的2/3给予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各盟市确定。

  五、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对政府安排在公益性岗位就业再就业人员,用工单位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同级财政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用工单位补贴。

  六、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对于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中的低保户成员、“4050”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通过初次技能鉴定,生活确有困难的,由地方财政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并与本人通过的技能鉴定等级相对应。

  七、自治区将根据财社[2006]1号文件的要求制定实施细则。原《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劳动保障厅转发财政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内财社[2003]197号)从实施细则发布之日起废止。

  附件: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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