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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切实做好解决拖欠农牧民工工资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切实做好解决拖欠农牧民工工资工作的通知
(内劳社办字〔2006〕190号)


各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精神,按照劳动保障部和自治区政府关于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要求,2006年要继续切实做好解决拖欠农牧民工工资的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保障农牧民工合法权益工作的重要性,积极做好保障农牧民工合法权益的工作。随着我国现代化进程的发展,农牧区富余劳动力逐渐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进城务工的农牧民工已经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市经济发展和稳定的重要力量。保障农牧民工合法权益,对于确保劳动关系的稳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妥善处理农牧民工权益保障问题的重要性,继续完善内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同时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主动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做好农牧民工权益保障工作。

  二、维护农牧民工的合法权益是当前做好调整劳动关系工作的重要内容,对农牧民工要公平对待,一视同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在积极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建设领域拖欠农牧民工工资情况调查统计工作的同时,进一步开展非建筑领域(交通、水利、餐饮服务业等)拖欠农牧民工工资情况的调查与清理,摸清底数,全面掌握情况。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制定、落实当地解决拖欠农牧民工工资的清欠计划,将清理的拖欠工程款优先用于支付农牧民工工资,确保全年零拖欠目标任务。使用农牧民工的用人单位,应针对农牧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工资偏低、社会保险参保率低、拖欠工资矛盾依然存在、劳动时间长、生产条件差等问题,通过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维护农牧民工合法权益。规模较小的用人单位可以通过签订区域、行业集体合同,规范用工行为。农牧民工在劳动合同中有关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的约定,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

  三、切实推进解决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长效治理机制建设。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妥善解决农牧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内政字〔2006〕206号)、《关于在建筑行业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的通知》(内建办[2004]70号)文件的要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总结解决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农牧民工工资的经验,研究建立长效机制,狠抓各项制度和办法的落实,切实保障农牧民工的合法权益。对使用农牧民工集中的企业和工业园区要加大监控力度,防止因侵害农牧民工合法权益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对农牧民工申诉的劳动争议案件,要简化程序,加快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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