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曾作为主要骨干参加国家、部、省重点科研项目2项以上,参加了项目的全过程及设计、报告中技术性章节的编写。
(4)主编过本专业的技术标准、技术规程、技术规范达10项以上。
上述第(l)条为必备条件,(2)-(4)条中具备其一即可。
3、成果与业绩
(1)必备条件
①提交各种分析方法报告,综合研究报告,或总结报告被评审通过。
②任工程师期间,每年均能完成岩矿分析、测试、鉴定、水质分析的部门平均先进定额任务,其质量符合国家规定。
(2)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二项:
①主持完成的项目曾获省、部级科技成果三等奖以上1次,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完成的项目获省、部级科技成果二等奖1次;
②通过对分析、测试、鉴定成果的综合分析,提出书面建议、经省部级主管部门采纳,对发现中型以上矿床、重要基础地质问题的解决以及环境保护等方面有较大贡献。
③独著、合著、译著专业著作1部以上(本人著述不少于3万字)。
④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或应用价值的论文2篇以上(第一作者)。
⑤经评审鉴定达国内先进水平的科研成果2项,并取得了较大社会、经济效益。
⑥发现或鉴定出国内首次发现的新矿物、新的岩石类型、新的化石种属,并经国家或国际有关权威学术组织认可。
⑦有参与达国内先进水平项目的设计、成果评审的经历,并有可考证的建设性意见被采纳。
(六)探工专业
1、专业理论知识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四条:
(1)有扎实的探矿工程专业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技术知识。
(2)具有解决复杂技术问题所需要的相关专业理论和技术知识,能综合应用解决探矿工程领域中生产实际、科研设计、安全防护、产品设计、新技术推广中关键、复杂技术问题,能指导工程师、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3)具有本专业领域中生产实践、科学研究等方面的丰富经验和全面知识(管理知识以及工程、科研产品设计、工作程序、实验方法技术、专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规程、质量安全防护等)。
(4)能较深入了解国内外探矿工程或其分支专业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并能在制定探矿工程方面的发展规划、生产技术、信息工作中实际应用。
(5)具有对本专业各类成果的质量、水平进行评估和鉴定的能力。
2、工作经历和能力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二条:
(1)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参加过局级以上单位管理的勘查工程、工程施工研究设计课题、较大型合同项目工程2项以上,并通过正式验收符合要求。
(2)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参加并完成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方法的引进、推广或技术开发项目2项以上,编写了相应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和生产总结报告。
(3)担任过探矿工程队、井队、钻井船(平台)、大型车间、研究室或部管科研项目的技术负责人5年以上,并有明显业绩。
(4)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完成过行业或部门审定批准实施的探矿工程专业技术标准、技术规程、技术规范的制定或局以上单位管辖的或大型合同项目的工程总体设计、总体报告2项以上。
(5)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编写专业探矿工程队、机械厂(县团级单位)的中长期规划,经批准实施效果明显。
(6)曾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2项以上大、中型产品的评审、鉴定,并编写了相应的意见书中的有关部分。
(7)有解决重大关键技术问题、重大机械故障事故及孔内事故的经历。
3、成果与业绩
(l)完成下列成果中的二项:
①主持完成较大型工程2项以上或作为主要成员参加完成中型工程3项以上,经验收评审合格。
②主持完成较大型科研项目2项以上并经验收合格。
③作为技术负责人和主要技术骨干,在探矿工程生产技术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开拓项目、新技术引进推广中,有2项以上取得较大效益或1次取得重大效益。
④主持完成行业或部门专业技术标准、技术规程、技术规范2项以上,或作为主要成员参加完成行业或部门专业技术标准、技术规程、技术规范3项以上;经省部级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⑤主持设计中型设备3台以上,或大型设备2台以上,编写相应技术总结和成果说明书。
⑥解决重大机械、孔内故障或事故不少于3起。
(2)取得下列成果中的一项:
①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的项目获省、部级二等奖或主持的项目获省、部级三等奖。
②独著、合著、译著专业著作1部以上(本人著述不少于3万字)。
③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或应用价值的论文2篇以上(第一作者)。
④在全国性学术会议或公开发行刊物上独自或作为第一作者、执笔者发表过主要内容或观点不同有重要价值的论文、技术总结2篇(第二作者2篇算1篇)。专门从事科研工作的技术人员,须发表论文3篇,或发表5万字以上著作1部。
⑤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之一,开发引进的项目已有较大社会经济效益。
⑥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之一,实施的项目经鉴定达国内先进水平。
第四条 认定条件
博士后流动站期满出站人员,经工作站考核合格,可认定高级工程师资格。
第五条 附则
(一)本条件所称“以上”,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如称职以上含称职。
(二)本条件所称“任现职以来”,是指从取得工程师资格从事工程师工作至计算资历截止之日期间。
(三)本条件中的著作,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
(四)本条件所称省级以上专业刊物,是指由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或学术机构主办的、公开发行的、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专业刊物。
(五)著作、论文、研究报告的水平由评审委员会评定,技术报告还需由单位做出审核意见。
(六)本条件由省人事劳动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一条 适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