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2006年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教育局,各招生学校:
根据《
教育部关于做好2006年全国成人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06]7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湖南省2006年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八月十八日
湖南省2006年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
一、招生学校
(一)招生层次及学习年限
经教育部审定核准举办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广播电视大学、职工高等学校、职业技术学院、农民高等学校、管理干部学院、教育学院、独立设置的函授学院和普通高校所属的成(继)教院(以下统称成人高校)实行全国统一招生。招生类型分专科起点升本科(以下简称专升本)、高中起点升本科(以下简称高起本)和高中起点升专科(以下简称高起专)三种。学习形式分脱产、业余(包括半脱产、夜大学,下同)和函授三种,其中脱产最短学习年限为:专升本两年,高起本四年,高起专两年;业余和函授最短学习年限为:专升本两年半,高起本五年,高起专两年半。
(二)专业设置
各成人高校应积极做好专业名称和教学内容的规范和调整工作,成人高校设置的本科招生专业必须是本校普通高等教育经过教育部批准设置或备案的专业;高起专招生专业原则上按教育部2004年颁布的《
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试行)》执行,省属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本专科成教专业均需报经省教育厅备案后方可招生;独立设置的高职学院、成人高校2006年成人招生专业以省教育厅《关于公布2006年高职学院成人高校招生备案专业的通知》(湘教通[2006]163号)为准。
(三)招生章程
各成人高校应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招生规定制订本学校招生章程,并于8月10日之前在本校网站或者以其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招生章程必须如实反映本校的实际情况,内容包括招生范围,学习形式,学制和年限,办学地点,录取原则,学费标准,加试科目的时间、地点,联系电话,网址及其他须知等。
各成人高校应对招生章程的内容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湘招生成人高校须在省教育考试院规定的时间将本校招生章程的主要内容以电子文本(word文件格式)报送湖南省教育考试院成招处审核汇总,然后由信息处在湖南省教育考试院网站向社会公布。
二、招生计划
(一)2006年全国成人高校招生分省计划的编制工作继续统一使用教育部在网上的“全国成人高校招生分省计划编制和调整系统”。所有招生学校必须按照教育部的部署和要求使用该系统在网上全口径编制和调整分省计划。
(二)各招生学校应根据教育部的要求,在编制分省计划中充分体现成人高等教育为在职从业人员服务,为学校所在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的特点,进一步调整专业设置、学习形式、教学内容和招生结构,逐步减小全日制在校学习的学生规模,科学地做好分省计划编制工作。
(三)在湘举办函授教育的招生学校必须在湖南省教育厅有关职能处室履行函授站登记备案手续,未履行登记备案手续的函授站,一律不得安排招生计划。2006年在湘招生的高等学校函授站必须以省教育厅《关于公布2006年湖南省高等职业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及省外高校(在湘)高等教育函授辅导站年检备案名单的通知》(湘教通[2006]3号)、《关于公布2006年新增备案函授站名单的通知》(湘教通[2006]115号)为准。
根据《教育部、
卫生部关于举办高等医学教育的若干意见》(教高[2002]10号)文件要求,医学门类中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藏医学、蒙医学、维吾尔医学、针灸推拿学、预防医学、麻醉学、医学影像学和医学检验等专业不得安排函授招生计划;艺术类、外语类专业,除教育部批准的学校外,不得安排函授招生计划。
(四)湖南省教育考试院在接收教育部下达的招生计划后,将通知在湘招生成人高校于8月1日至7日核对2006年招生计划,招生计划核对后,统一向社会公布。未经湖南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招生学校及专业不得安排招生。各招生学校不得随意取消、变更已向社会公布的招生专业。凡因特殊原因取消专业招生计划的,招生学校须妥善处理遗留问题。
三、报名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报名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2、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中等学校在校生以外的在职、从业人员和社会其他人员。
3、报考高起本或高起专的考生应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报考专升本的考生必须是已取得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专科毕业证书或以上证书的人员。专升本“师资专项”类只招收在职教师。
4、根据卫生部科教司《关于2004年全国成人高校医学类专业招生条件建议的函》(卫科教便函[2004]57号)要求,报考成人高校医学门类专业的考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1)报考临床医学、口腔医学、预防医学、中医学等临床类专业的人员,应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相应类别的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证书或取得国家认可的普通中专相应专业学历(包括省、市州教育行政部门验印的中等卫生职业技术学校相应专业学历);或者县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并具有中专学历或中专水平证书。
(2)报考护理学专业的人员应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执业护士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