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文化厅办公室转发文化部关于完善审批管理促进演出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
(粤文市〔2006〕123号)
各地级以上市文化(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现将《
文化部关于完善审批管理促进演出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文市发[2006]1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符合《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民办文艺表演团体申请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形式经营演出的,须按《
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管理暂行办法》(见附件五)取得民政部门发给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后,向所在地县级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需提交的材料见附件一。民办非企业单位《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企业类型(经济类型)”栏目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非涉外或非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跨省、市、县巡演的,按《通知》第三条规定办理。备案需提交的材料见附件四,备案同意文书格式见附件二。
三、根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
三十四条规定,为强化 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对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职能,简化审批手续和审批环节,结合《通知》第四条、第五条规定,凡在我省举办的涉外或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演出承办单位必须到演出所在地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办理演出备案,未经备案的,演出活动不得举行。备案程序如下:
(一)符合《通知》第五条规定的演出项目,在批准的演出时间内需要增加演出地进行营业性演出的,由文化部批准的原演出承办单位向省文化厅提出备案申请,符合规定条件的,由省文化厅出具备案同意书(格式见附件二),并抄报文化部,申请备案需提交的材料见附件三。
(二)经省文化厅批准或已出具备案同意书的营业性演出项目,由演出承办单位持省文化厅批准文件或备案同意书及附件三规定的其他材料到批准的演出所在地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办理演出备案,符合规定条件的,由演出所在地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出具备案同意书,东莞、中山市由市文化行政部门出具备案同意书,并抄报省、市文化行政部门。演出所在地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必须严格按《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对营业性演出进行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