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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医保局关于《上海市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住院、门诊大病基本医疗保障试行办法》有关适用对象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10)(发布日期:2010年9月2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2日)废止

上海市医保局关于《上海市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住院、门诊大病基本医疗保障试行办法》有关适用对象的通知
(沪医保〔2006〕121号)


市、区县少儿住院医疗互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区县医保办,各定点医疗机构: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上海市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住院、门诊大病基本医疗保障试行办法》(沪府办发〔2006〕27号)第二条(适用对象)中“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参照适用本办法的其他人员”,具体包括以下人员:

  1. 2003年8月7日前出生的未满5周岁的“外来媳妇”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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