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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凡未经建筑节能审查备案的工程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五)施工单位是否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标准及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施工,保证工程施工符合建筑节能标准和工程质量要求,并按规定做好建筑节能施工记录。

  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需要对建筑节能设计变更时,应由原设计单位负责修改,并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应重新办理备案手续,方可按变更后的设计进行施工。

  对建设单位违反建筑节能规定,擅自变更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施工单位应当拒绝施工,并及时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筑节能管理机构报告。

  (六)监理单位是否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建筑节能标准、建筑节能设计文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及监理合同实施监理,并做好记录。

  墙体、屋面等部位施工时,监理工程师是否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查等形式实施监理。对施工中不符合建筑节能设计要求的,是否监督其改正。

  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部品、采暖空调系统、照明设备等,是否经过监理工程师签字;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的,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七)建设单位(房地产企业)在办理房屋预售许可时应当出具《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办理房屋产权权属登记时应当出具《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合格书》。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销售现场显著位置将所售商品房的节能措施、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建筑耗能等基本信息予以完整公示,并在《房屋使用说明书》中载明。

  四、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建筑节能施工的监督检查,重点是对建筑物的围护结构(含墙体、屋面、门窗等)和供热采暖或制冷系统在主体完工、竣工验收两个阶段及时进行单项检查。对违反建筑节能标准规定的,要责令改正。

  五、实行建筑节能产品确认登记制度,严格建筑节能材料(产部品)的使用管理。建设单位(房地产企业)、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应各司其职,建筑节能材料(产部品)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现行产品标准和本省规定。

  六、实行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制度。工程项目通过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由建设单位(房地产企业)向项目所在地建筑节能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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