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陕建发[2006]85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 (建委)、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各有关部门:
为加强对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监督管理,确保我省建筑节能的设计施工质量,促进建筑节能工作健康发展,根据《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143号令)和《
陕西省墙体材料革新与节能建筑管理办法》(省政府59号令)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现就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必须坚持节约能源与资源的原则,严格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规范,确保建筑节能效果。
二、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应该加强对建筑节能设计建造的监督管理,加大工作力度,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问题,重点是对新建建筑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情况的督查。
三、规划、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管理中应加强对执行建筑节能标准、规范情况的督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按照建筑节能政策、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委托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组织工程建设、进行竣工验收。
(二)设计单位是否严格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要求进行节能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包括建筑节能设计和建筑物使用能耗的专项说明。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是否严格审查施工图设计和热工计算书落实了与本地区气候区域对应的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有关强制性条文的规定。
凡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不符合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四)工程项目是否严格落实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制度。
经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合格的,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将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等相关资料报送当地建筑节能管理机构进行告知性备案,并取得《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