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产品技术成熟、性能可靠、已批量生产、质量稳定、生产设备工艺先进;
(五)符合国家和省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有关规定。
(六)无成果或权属争议。
五、申请确认建筑节能产品与新型墙体材料须提供下列文件:
(一)确认登记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企业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三)产品执行标准;
(四)法定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五)产品技术使用说明书;
(六)产品投产鉴定证书;
(七)产品质量保证体系管理文件;
(八)取土用地证、采矿许可证(砖类产品须提供);
上述文件中的(二)、(四)、(六)、(八)须提供原件,审验后留存复印件。
六、建筑节能产品与新型墙体材料确认登记程序:
(一)设区市辖生产企业向当地市建筑节能办提出申请,省外企业直接向省建筑节能办申报评估确认;
(二)经设区市建筑节能办初审,符合基本条件的报省建筑节能办组织评估确认;
(三)经省建筑节能办组织评估,通过确认的建筑节能产品和新型墙体材料,颁发统一印制的《陕西省建筑节能产品与新型墙体材料确认登记证书》,列入《陕西省建筑节能产品与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目录》;
(四)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半年发布一次《陕西省建筑节能产品与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目录》。
七、获得确认登记的生产企业,在本省供应建筑节能产品和新型墙体材料时,必须向使用方出示建筑节能产品与新型墙体材料确认登记证书,并提供加盖有生产企业公章的建筑节能产品与新型墙体材料确认登记证书复印件。
八、获得确认登记证书的生产企业,必须按时向当地市建筑节能办填报产销统计年报表。
九、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且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进行整改者,注销其确认登记证书并予以通告。被注销确认登记证书的产品一年内不予办理产品确认。
(一)在对建筑工程使用的产品进行抽查中发现不合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