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新型墙体材料建筑节能产品认定指南》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3月23日,实施日期:2012年3月23日)废止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实行建筑节能产品与新型墙体材料确认登记管理制度的通知
(陕建发[2006]83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05〕86号),深入开展建设节约型社会,推动建筑节能技术创新,引导建筑节能产品与新型墙体材料的健康发展,加强对建筑节能产品与新型墙体材料的监督管理,确保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建筑节能产品与新型墙体材料全省统一确认登记管理制度,经确认登记的产品方可在建筑工程中应用,并按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二、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管理对建筑节能产品与新型墙体材料的确认登记工作。陕西省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建筑节能办)具体组织实施。
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使用建筑节能产品与新型墙体材料的监督检查,未经确认登记的产品不得在建筑工程中使用。
三、建筑节能产品与新型墙体材料确认登记范围:
(一)墙体和屋面保温、隔热材料;
(二)节能门窗及密封材料;
(三)新型墙材砖、建筑砌块、建筑墙板;
(四)其它建筑节能产品。
四、申请确认建筑节能产品与新型墙体材料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有健全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
(三)符合国家、行业或地方等相关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