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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民政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四)在指导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中,重点进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大力推进和谐社会建设。

  指导村民委员会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以及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特别是宣传党的关于家庭联产承包、税费改革、减轻农民负担、村民自治等与农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着重培养权利义务一致的法治观念,进一步增强农村干部群众依法办事、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提高农村干部群众的法律素质,预防和减少农村社会矛盾,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指导城市居民委员会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居民自治的法律、社区服务和社区建设的政策以及其他与居民关系密切的法律法规等,增强城市居民民主法制意识,保护城镇居民的合法权益,建设和谐社区。

  (五)在民间组织登记管理工作中,重点进行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依法规范和促进民间组织建设。

  指导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认真学习和执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浙江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充分发挥法制的引导、规范、促进和保障作用,加快提高民间组织管理法治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

  三、工作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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