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在从事各项民政工作中,重点做好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依法为各类民政工作对象办实事、办好事、解难事。
认真学习、宣传和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浙江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细则》、《
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等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革命烈士褒扬条例》、《
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等优抚安置方面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婚姻登记条例》、《
地名管理条例》、《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
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
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等社会事务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公益慈善事业方面的法律法规,提高民政工作中依法行政的水平。帮助各类民政管理和服务对象学习了解相关法规政策,增强其依法办事、依法维权的自觉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