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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民政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民政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浙民办〔2006〕181号)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厅机关各局处室、厅直属各单位:

  现将《全省民政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各地实施计划,请于2006年10月底前报送厅政策法规处。

  二○○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浙江省民政系统
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转发〈省普法领导小组关于在全省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的通知》(浙委〔2006〕55号)和《民政部关于印发<全国民政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的通知》(民发[2006]124号),在全面总结“四五”普法工作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第五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按照“立足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实现全面小康,继续走在前列”的总体要求,紧紧围绕“法治浙江”建设,充分发挥法制宣传教育的全局性、先导性、基础性作用,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大力推进依法治理,提高民政工作者的法律素质和民政系统依法行政水平,为民政事业改革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制保障。

  通过全省民政系统2006-2010年深入扎实的法制宣传教育和法治实践,力求实现以下目标:

  (一)在全省民政系统中,形成依法办事、合法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法治民政的新格局。

  (二)在全省各级民政部门公务员特别是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中,牢固树立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的观念,树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违法要追究的观念,提高依法管理行政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的能力,实现依法决策、规范管理和文明服务。

  (三)在全省民政系统干部职工中,牢固确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依法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明显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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