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申请材料。企业在申请时应如实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湖南省出口名牌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证书(复印件);
(四)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统计报表;
(五)通过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行业认证等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六)境内外商标注册证明(复印件);
(七)创名牌工作规划;
(八)专利证书,高科技产品证明材料(复印件);
(九)海外营销机构和售后服务体系的注册证明材料(复印件);
(十)获得省级以上名牌产品、驰名(著名)商标、出口名牌、高新技术企业称号的证书(复印件);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十一条 每年在商务部“商务部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评比方案公布后,由省商务厅下发开展评选活动的通知,布置具体评选工作。
第十二条 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报“湖南省出口名牌申请表”和相关材料。省属企业直接提交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其他企业提交到所属市(州)商务主管部门,由所属市(州)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由商务主管部门统一上报评选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三条 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进行资格审查,确定初选名单,并将材料汇总提交评选委员会审定。评审委员会对初选名单进行评比,以综合评分值作为重要参考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地区差异、企业类型等确定入选名单。
第十四条 评选委员会通过湖南外贸网等媒体向社会公示入选名单,征求社会各界对入选品牌的意见。公示一周后,由评选委员会确定最终入选名单并发文公告。
第五章 奖则
第十五条 入选“湖南省出口名牌”的企业,在其有效期内,享受《关于扶持出口名牌发展的实施意见》中规定的政策支持。
第六章 罚则
第十六条 企业申报必须恪守诚信原则,如发现采用谎报数据、提供虚假材料和凭证等不正当手段骗取荣誉称号,将取消企业3年内申报资格,对已经入选企业取消其资格,提出通报批评,并向社会公布,追缴所得,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