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湖南境内依法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对外贸易经营者资格;
(三)经营状况良好,净资产为正,上年度经营盈利;
(四)上年度出口额不低于300万美元;
(五)通过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及食品安全认证;
(六)近三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受过行政处罚,未因出口商品质量问题被境外索赔,没有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经查证属实的重大质量投诉;
(七)在国内已经注册商标,主要出口市场已经或正在注册商标;
(八)商标持有人为中方。
第九条 评选指标。对达到资格条件的企业,按下列评选指标打分:
(一)创名牌工作规划。根据规划的科学性和可行性作出评价,分四档确定分值:很好(内容丰富,完全符合企业实际、具有充分的可操作性)得5分;好(内容齐全,部分结合企业实际,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得3分;一般(内容不全,没有结合企业实际,缺乏可操作性)得1分;没有规划得0分;
(二)自主知识产权及申请商品的科技含量。每拥有一项专利得1分,最多不超过5分,省级以上高科技产品的得5分,各项得分可以累计,但最多不超过10分。
(三)通过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食品安全和行业认证情况。每通过一项认证得4分,但累计不超过10分。
(四)上年度出口额。出口达到400万美元得1分,400-1000万美元每增加150万美元加1分,出口1000万美元得5分,1000万美元以上每超过500万美元加1分,但累计不超过20分。
(五)上年度出口额增长率。等于(或低于)前一年度得0分,每增长5%加0.5分,但累计不超过5分。
(六)上年度同类产品出口市场占有率(按海关统计口径)。在申请的同类产品中进行排名,排第1位的得5分,排第二位的得4.5分,依此类推,最低为0分。
(七)上年度销售产值。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得1分,每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加1分,但累计不超过10分。
(八)海外市场商标注册情况。在一个国家(地区)注册的得1分,每增加一个国家(地区)加1分,但累计不超过10分
(九)海外营销机构和售后服务体系建设情况。每有一个海外机构得2分,但累计不超过10分。
(十)获得省级以上名牌产品、驰名(著名)商标、出口名牌、高新技术企业荣誉称号情况。获得省级以上名牌产品、驰名(著名)商标、出口名牌、高新技术企业称号,每获得一个国家级称号得8分,每获得一个省级称号得4分,但累计不超过1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