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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出口名牌”评选和管理办法

“湖南省出口名牌”评选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省自主出口品牌建设,培育自主出口名牌,依据湖南省商务厅等九个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扶持出口名牌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湖南省出口名牌,系指企业诚信,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在行业中领先,国际营销网络健全,出口具有一定规模,在国内和国际主销市场具有一定市场占有率的湖南自有品牌。

  第三条 湖南省出口名牌的评选及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市场评价为主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以确保出口名牌的先进性和代表性。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湖南省商务厅负责“湖南省出口名牌”工作的组织、协调和业务归口管理。

  第五条 湖南省出口名牌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评选委员会)统一组织实施评选工作。评选委员会由省商务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科技厅、长沙海关、省国税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湖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部门和有关行业协会及专家组成。评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商务厅对外贸易发展处。评选委员会负责审议通过由评选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的评选和管理办法及修改意见;负责对初选名单进行差额评比,以综合评分值作为重要参考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地区差异、企业类型等提出入选名单。

  第六条 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评选委员会的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负责评选和管理办法的拟定和修改,并提交评选委员会审定;负责年度评选的规划和总结;负责申报材料的受理、资格审查;负责初选名单的确定并提交评选委员会。

第三章 申请资格条件和评比标准

  第七条 湖南省出口名牌实施动态管理,每年评选一次,入选名牌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后自动取消资格,企业重新提交申请。

  第八条 资格条件。申请湖南省出口名牌的企业,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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