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民政厅关于认真做好新办社会福利企业审核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湘民福事发〔2006〕7号)
各市、州民政局:
社会福利企业是为安置残疾人员劳动就业而兴办的具有社会福利性质的特殊企业。民政部门负责对各类社会福利企业统一管理。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各地都不同程度地加大了兴办社会福利企业的工作力度,但也存在盲目兴办、工作不规范的问题,直接影响了福利企业工作的健康发展。为加强对新办福利企业的审核和管理,在国家有关部门对福利企业减免税政策进行调整的文件未出台前,现就今后新办社会福利企业的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根据民政部等七部门发布的《
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民福发〔1990〕2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精神,兴办福利企业的主体仍执行省民政厅《关于兴办社会福利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民福事发〔2004〕23号)文件规定的范围不变。
二、新办社会福利企业要以集中吸纳残疾人就业为主,应选择在生产效益好、发展潜力大且技术含量、技术难度、安全指数适合残疾人就业的产业和行业兴办。对于残疾人通过培训难以达到要求或危险系数较高的产业和行业(如矿井作业、易燃易爆产品生产等),暂时不宜兴办社会福利企业。
三、严禁将纳税企业以承包、挂靠、租赁等形式安置部分残疾人转办为社会福利企业;严禁纳税企业分离部分资金和纳税产品,变相转为社会福利企业的资金和产品,骗取国家及地方的减免税金。新办社会福利企业和原有福利企业减免税金,必须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只能按规定用于企业技术改造、扩大再生产、补充流动资金、职工集体福利和资助社会福利事业。严禁企业投资人将减免税金作为利润分红。
四、新办社会福利企业必须具备适合残疾人生理状况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必须与残疾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等相关法律手续;工资待遇必须达到或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必须制定培训计划,进行上岗培训;鼓励企业优先录用特殊学校毕业生和经过职业培训的结业生;必须按照劳动保障部门的有关规定为职工特别是残疾职工办理各项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以保证国家退税优惠政策真正落实到社会福利企业职工和残疾人身上。本《通知》下发后,原有福利企业也应按有关规定为残疾职工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和办理各项社会保险。
五、应从严控制新办社会福利企业的规模,在国家新的政策未出台前,根据我省的实际,各市(州)每年新办社会福利企业的总数原则上不得超过4个,每新办一家社会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的人数不得少于10人。审批时限按照行政许可确认程序为2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