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所定费小组根据县(市、区)局(分局)推行“阳光收费”领导小组所确定的定费标准,确定每户个体工商户月均拟缴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额。
(二)定费小组确定每户个体工商户月均拟缴费额后,填制并向当事人送达“拟定费通知单”。“拟定费通知单”应注明,个体工商户如对拟缴费额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申请重新定费。
送达定费通知时,要告知经营者收费政策文号、项目、标准。
(三)核准定费额。缴款义务人在收到拟定费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定费小组将拟缴费额直接确定为应缴费额;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的,定费小组应进行核查,经核查确实与实情不符、出入较大或符合有关优惠政策规定的,要按规定重新定费;对定费合理但有异议的,定费小组应进行耐心细致的宣传、解释工作。
(四)应缴费额确定后,定费小组应以书面形式送达“阳光收费定费表”(见附件1)给缴款义务人,并要求个体工商户户主在“阳光收费定费表”上签字。
(五)公开定费工作一年一定,每年1月底前应完成当年度定费工作。定费情况应及时报上级局备案。
(六)定费数据要及时录入电脑,市(州)、县(市、区)局(分局)可联网查询。
第九条 对于办理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在营业额和经营规模变化不大的情况下,一经定费,一般不做调整。新登记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应在三个月内完成定费。对于定费期内更换经营业主的,原营业执照应办理注销手续,新业主应重新办理营业执照并在三个月内对其重新定费。
对停业、歇业的个体工商户,经确认后应及时办理停缴个体管理费的相关手续,并予以公示。
对于经营淡旺季明显的经营户,要根据相关程序,实事求是,区别定费。
对于享受优惠政策的个体工商户,要按规定定费,并按优惠政策办理减免手续,待优惠到期后再按规定收费。
第十条 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应无偿向每位个体工商户发放《阳光收费手册》,手册应摘录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应条款、有关收费文件以及其他应告知事项,设置用于粘贴个体工商户缴费票据的粘贴备查页。
第十一条 严格按定费额和以下程序执收到位:
(一)个体管理费原则上按月收取,不得预收以后年度费用。
(二)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人员应根据“阳光收费定费表”督促个体工商户按时到工商行政管理所缴费。不能到工商行政管理所缴费的,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人员应主动上门收取。